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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政府发布《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》,决定对钢铁、水泥、陶瓷、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特别要求,旨在加快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,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保障。
《通知》要求,钢铁行业、水泥行业、陶瓷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-2012)二级标准,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限值执行150微克/立方米。
钢铁行业、有机化工等涉VOCS企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《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/1577-2012》二级标准。
钢铁行业、水泥、陶瓷行业分别执行钢铁企业、水泥企业、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。
同时,《通知》强调,将以上排放特别要求纳入涉及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,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变更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,按照特别排放要求许可;《通知》中未涉及污染因子仍按国家和省运管标准执行;所有新、改、扩项目执行排放特别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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